11月25日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數字經濟發展的“三要素”,即數字基礎設施、數據資源和信息技術,條例規定了信息網絡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等的建設要求,規定了數據匯聚、利用、開放、交易等規則。針對數字經濟發展的“兩條路”,即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條例規定了數字產業化的技術、產業方向和企業發展目標,列舉了數字化轉型提升的產業領域及推動措施,還專章規定了具有北京特色的智慧城市建設,并對強化數字安全、彌合“信息鴻溝”等進行了制度設計。
“這是一部回應數字經濟發展需求的重要法規,也是北京市新興領域地方立法的一次重大突破。”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副主任、新聞發言人王愛聲說,條例涉及民法典、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多部上位法,地方立法的著力點,是在法律框架之下,在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融合發展,數字產業化發展和產業數字化改造,以及前沿領域、重點領域探索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等方面,面向未來提出北京方案,保障和促進全球化數字經濟標桿城市建設。
關鍵詞:開放共享
建立統一管理的公共數據目錄
條例以“數字技術”為基礎底座,對“數字基礎設施”和“數據資源”兩大支撐要素進行了明確的制度設計,推進公共數據更高質量、更深層次、更廣范圍開放與共享。
完善數據基礎設施建設,加大“信息閘門”開放。條例將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規定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在信息網絡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上發力,對傳統的基礎設施進行數字化改造,同時鼓勵符合條件的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資本共同參與投資建設。
為解決數字經濟發展中產生的“信息煙囪”“數據孤島”等問題,條例提出,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培育,探索建立數據要素收益分配機制,推動數據要素有效流動。為回應對“數據共享”的需求,條例設計了統一管理的“公共數據目錄”和共享機制,推動公共數據和相關業務系統互聯互通。制定并公布年度公共數據開放清單或計劃,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公共數據開放平臺獲取公共數據。設立金融、醫療、交通、空間等領域的公共數據專區,推動公共數據有條件開放和社會化應用。支持市場主體探索數據資產定價機制,推進建立數據資產登記和評估機制,支持開展數據入股、數據信貸、數據信托和數據資產證券化等數字經濟業態創新。
關鍵詞:數字化轉型
最大限度鼓勵創新活動開展
如何提升數字產業質量和規模,如何深入推進傳統產業數字化轉型,條例逐一進行了制度設計。
在數字產業化方面,條例回應“兩區”建設要求,突出強調“建設數字產業園區”,規定,支持建設數字經濟產業園區和創新基地,推動重點領域數字產業發展,推動數字產業向園區聚集,培育數字產業集群。同時,抓住機遇、搶占“藍?!?,條例鼓勵數字經濟業態創新,支持遠程辦公等在線服務和產品的優化升級,鼓勵個人利用電子商務、社交軟件等新型平臺就業創業,培育推廣智能網聯汽車、智能公交、無人配送機器人等新業態,支持互聯網醫院發展,鼓勵提供在線問診、遠程會診、機器人手術、智慧藥房等新型醫療服務。
產業數字化方面,條例突出推動國企、中小企業、工業、金融、商貿、農業和有關內容數字化,鼓勵相關部門利用互聯網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鏈條化改造,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如建設智能工廠、豐富數字人民幣應用場景、推動老字號數字化推廣、開發智慧博物館智慧體育館等,讓技術進步更好服務于生產生活、讓“虛擬”更好賦能“現實”。
此外,充分體現首都特點,“智慧城市建設”獨立成章是條例的一大特色。圍繞優政、惠民、興業、安全的目標,條例提出推進數字政務“一網通辦”、城市運行“一網統管”、 各級決策“一網慧治”等建設,推動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關鍵詞:安全保障
為使用數字公共服務確有困難人群提供可替代產品
數字時代,機遇與風險并存。條例嚴格規范數字經濟監管,完善困難群體的數字化服務保障措施。
安全是發展的基本前提,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科技倫理,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別強調,平臺企業不得利用數據、算法、流量、市場、資本優勢,排除或者限制其他平臺和應用獨立運行,不得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對消費者實施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和選擇限制。
數字時代下,個人信息泄露為群眾生活帶來不少困擾。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處理他人個人信息。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建立數據治理和合規運營制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鼓勵各單位設立首席數據官。
此外,助力特殊人群跨越“數字鴻溝”,條例規定了“完善困難群體數字化服務保障措施”內容,鼓勵為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提供便利適用的智能化產品和服務,推進數字無障礙建設。明確對使用數字公共服務確有困難的人群,應提供可替代的服務和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