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南京市人大常委會舉行《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修訂版)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據悉,修訂后的《條例》共八章六十四條,分為總則、選型配置和制造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檢驗和檢測、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條例》不僅強化了電梯安全隱患源頭防治措施,而且合理界定了電梯制造最低保修期義務。《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了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電梯銷售單位的保修責任,明確了最低保修期限為自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五年。
《條例》第三十二條明確了乘客需文明有序乘用電梯,不得在電梯中蹦跳、嬉戲、打鬧等,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還直面常態化疫情防控新形勢,第五十五條規定,疫情防控期間,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落實防疫要求定期進行清潔和消毒。建筑物內發生疫情的,應當在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對電梯進行終末消毒后方可恢復使用。
《條例》要求高層建筑電梯配備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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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設施。并特別將超高層建筑的電梯,困人故障率高且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高層建筑電梯等納入重點安全監督檢查范圍。
《條例》還助推“智慧電梯”模式發展,規定新安裝的乘客電梯以及符合條件的在用電梯,應當配備電梯運行監測裝置,并接入智慧電梯平臺。鼓勵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利用物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開展電梯按需維護保養,提升電梯質量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