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網消息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2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將違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增列為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并給予處罰。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個人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對于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此次修訂草案還作出多處修改,增列數種應予處罰的行為,其中包括考試作弊、組織領導傳銷、以搶奪方向盤等方式妨礙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升放攜帶明火的孔明燈、高空拋物、無人機“黑飛”等。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還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一是對涉及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明確規定從重處罰;二是規定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三是增加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記錄封存制度的規定。
修訂草案并進一步完善處罰措施和幅度,包括推進治安管理處罰與調解相銜接、建立認錯認罰從寬制度、適當提高罰款幅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