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2日公布《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規定明確了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標準,明確了免予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的數據出境活動條件,設立自由貿易試驗區負面清單制度。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數據跨境流動已經成為全球資金、信息、技術、人才、貨物等資源要素交換、共享的基礎。為了促進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激發數據要素價值,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規定對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等數據出境制度作出優化調整。
規定提出,數據處理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識別、申報重要數據。未被相關部門、地區告知或者公開發布為重要數據的,數據處理者不需要作為重要數據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規定明確了應當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兩類數據出境活動條件:一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或者重要數據;二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外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或者自當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不含敏感個人信息)或者1萬人以上敏感個人信息。
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