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召開,審議通過《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草案)》。會議指出,要對網絡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明確各類主體責任,落實網絡數據安全保障措施。要厘清安全邊界,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為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營造良好環境。
該條例由國家網信辦組織起草。2021年11月,國家網信辦曾就《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共九章七十五條,從個人信息保護、重要數據安全、數據跨境安全管理、互聯網平臺運營者義務等多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概括來說,《條例》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三部上位法的基礎上制定,在實施細則、責任界定、規范要求、懲罰措施等方面更加清晰細致,同時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進一步強化和落實數據處理者的主體責任,共同保護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的安全。
《條例》規范網絡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保護個人、組織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
《條例》適用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利用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網絡數據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個人和組織數據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本條例:(一)以向境內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二)分析、評估境內個人、組織的行為;(三)涉及境內重要數據處理;(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自然人因個人或者家庭事務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條例》的制定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三部上位法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