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交通運輸部12月17日消息,交通運輸部正式印發《通用機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11號),共8章79條,包括總則,場址管理,通用機場專業工程建設管理,名稱、使用許可及備案管理,安全和運營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通用機場作為通用航空的重要基礎設施,是服務低空經濟發展的關鍵支撐。此次頒布的《規定》以確保通用機場運行安全為根本前提,以節約投資和降低運行成本為總體思路。
《規定》明確機場運營人負責通用機場的安全和運營管理及機場安全、運行、服務的組織協調,并承擔相應責任。
A類通用機場運營人應當加強機場飛行場地巡視檢查和維護管理,確保飛行場地在機場運行時處于適用狀態。A類通用機場運營人應當加強目視助航設施巡視檢查和維護管理,以保障目視助航設施在機場運行時處于適用狀態。
機場運營人應當加強機場凈空巡視檢查和保護管理,以保障機場凈空條件滿足飛行安全要求。發現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情況,應當立即制止,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A類通用機場運營人應當具備必要的機場應急救援能力,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應急設施、設備及人員,并結合機場實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B類通用機場運營人應當建立與其運行業務相適應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