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推送新聞信息面臨的法律風險
由于大數據具有多維度和全面的特點,它可以從很多看似支離破碎的信息中完全復原一個人或者一個組織的全貌。其中最大的法律風險是因公開報道而泄露個人信息或侵犯個人隱私。雖然我國憲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權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但現行憲法的諸多條款和民法典可以為個人信息權提供依據。需要關注的是機器對數據的收集是否堅持了授權與最小必要原則,是否對數據進行了匿名化與脫敏處理等。如何在推進文化產業智能化的同時,保護個人隱私、數據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人工智能參與傳媒內容生產將會帶來信息產能的極大釋放,無限的信息生產和有限的人類處理能力之間的矛盾會進一步激化。信息過剩帶來的問題具有連鎖效應,信息僵硬化地植入,龐大的信息量將淹沒人們真正需要的信息,造成信息表面豐富,實則信息匱乏的局面。大量不相關信息的推送會給大腦帶來超負荷的壓力,降低人的注意力、思考力、篩選和轉化有用信息的能力,人們會因此變得懶惰、分析能力下降。從而出現身處“信息繭房”不自知的情形。
隨著大數據、深度學習的應用以及智能軟硬件的不斷迭代,人工智能創作能力不斷提高,導致創作成果權利歸屬問題較為突出。機器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獨創性”或“主觀能動性”還有待考究。同時,針對廣大受眾群體的不同需求,推送新聞信息的內容不可避免地會涉及眾多領域及部門。不產生監管機構的疊加冗雜,也不留下監管的真空地帶,是當前對利用網絡進行人工智能新聞信息推送規制的難點所在。
我國針對人工智能推送新聞信息應采取的對策建議
技術的發展是一把雙刃劍,必須承認“智能推薦”服務為公眾帶來了極大便利和全新體驗,但是媒體服務提供商在運用人工智能技術推送新聞信息的同時,應明確自己的社會責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個人信息。由于智能推送的海量信息處于實時更新的狀態,網絡服務提供商根本不可能實時
監控并發現所有侵犯個人信息及隱私的內容,不妨借鑒網絡服務提供商的“避風港制度”。智能系統后的新媒體服務開發商、提供商在發展過程中,不但要注重自身建設,加強思想道德修養,更要充分認識到在當今和諧社會建設中自身所肩負的責任。
關于人工智能的生成作品,通過智能技術設計并生成的作品是否享有權利?如果有,該項權利應歸屬于生成作品的機器系統還是創制機器系統的人?根據專家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目前還處于在特定的格式和寫作模板下傳達信息、表達意思的階段,尚不能無限定格式地寫作內容。盡管機器人稿件的表達技巧有限,但仍可以視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依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權威解釋,作品須具獨創性。即人工智能生成之內容,只要由機器系統獨立完成,即構成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至于其用途、價值和社會評價則在所不問。所以,該項著作權應歸屬于機器人的創制人或所有人?;蛟S機器享有知識產權毫無意義,整體目標應通過授予創造者的排他權以引誘其創新,如果無須激勵也能產生創新,則權利就無保護之必要。可參照著作權法關于職務作品或雇傭作品的規定,由創制機器的“人”而不是機器人去享有和行使權利。因此,不難得出人工智能模式下推送形成的新聞作品的著作權,也應該由操縱該系統的人去行使。
法律具有滯后性,而倫理規范可以先行和預設,對已變化或可能變化的社會關系作出反應。制定并完善涉及各方面安全等內容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必不可少。如何運用政策及法律從各方面完善規制人工智能推送信息技術,使其更好地服務于社會,是重要研究問題。傳統行業在使用人工智能技術時,務必要保持個人信息收集與使用克制,重視個人信息及隱私保護的法律合規問題,嚴格按照法律規范及監管實踐,謹慎設計、開發商業模式及產品,防范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及隱私權的刑事、行政及民事法律責任。應當密切關注社會現實,積極回應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興科學技術所帶來的一系列法律挑戰,從而為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撐。特別是要充分認識科學技術對社會生產和生活帶來的結構性、革命性的影響,盡早觀察和預測未來法治發展的方向,促進良法制定,使我們的法律盡可能地契合未來的發展,成為未來科技發展的一股制度支持力量,而不能成為科技發展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