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人臉識別司法解釋進入實施階段,這是“人臉信息”四字第一次在司法解釋中出現。專家認為,人臉識別將迎來強監管時代。
近幾年,作為人工智能的一項重要應用,人臉識別在諸多領域發揮著重大作用,但也不乏濫用情況。人臉信息是敏感個人信息中的
生物識別信息,一旦泄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對人臉識別濫用說不。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計算與大數據研究所人工智能部副主任石霖接受中新社記者采訪時表示,該部司法解釋的出臺為人臉識別相關民事案件的審判提供了裁判指引,為司法機關審理涉及人臉識別的新類型案件提供指導。
對于民眾所關心的小區使用人臉識別
門禁系統,此次司法解釋進行了界定。此前2019年杭州動物園“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引發了巨大關注。此后,四川省、杭州市等地在其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中增加了不得強制業主“刷臉”的相關規定。
石霖表示,司法解釋一是要求物業提供除人臉識別以外的其他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驗證方式,這借鑒了地方的做法;二是小區物業對人臉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須依法征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自愿同意;三是規定物業如存在司法解釋中界定的侵權行為,應對侵權行為負責。
司法解釋規定了七種處理人臉信息構成侵害人格權益的具體情形,并規定了以“合法、正當、必要原則”處理人臉信息的兜底條款,這也意味著非必要條件下不應獲取用戶的臉部數據。
其中,司法解釋對商場、賓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人臉辨識或者人臉分析做出規制。
石霖舉例說,信息處理者未經用戶同意而采集人臉信息將不被允許,信息處理者在用戶同意收集人臉信息但未同意進行情緒化識別等分析時,如果擅自對自然人進行畫像,并提供個性化推薦等服務,則侵害人格權益。
此外,司法解釋還加強對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保護。規定信息處理者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必須征得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
石霖介紹,該司法解釋另一大亮點是引入單獨同意原則,規定信息處理者在征得個人同意時,必須就人臉信息處理活動單獨取得個人的同意。也就是說,信息處理者僅通過一攬子告知同意的方式征得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系侵害人格權益的行為。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盤和林認為,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單獨同意原則和非必要原則,為后續進一步完善強監管體系提供了一些啟發性思路。
司法解釋外,研究機構也啟動了保護人臉信息的行動。中國信通院云大所今年3月啟動了發起“可信人臉識別守護計劃”,已得到騰訊云、螞蟻金服、百度、京東、商湯多家公司參與。目前已經形成了《人臉識別系統通用可信能力要求》,構建了威脅情報共享機制并發布“護臉計劃?安全動態”等。
據信通院云大所工程師呼娜英介紹,“護臉計劃”成員單位正在加快編寫《人臉識別數據合規操作指引》等研究報告,為人臉識別相關企業處理人臉數據提供參考依據,切實保護大眾的人臉數據安全。